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地支持鼓励校级学生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组织,是指我校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或设置的由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或由校团委授权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的全校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组织在一切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组织的工作应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五条 学生组织应有规范名称,未经审批不予成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生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设立:
(一)组建设立:校团委作出组建决定,设立学生组织;
(二)核准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团委核准设立学生组织。
第七条 校团委决定组建的学生组织,应当在作出组建决定的同时核准或决定学生组织的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主要职责;
(三)类型;
(四)章程或章程草案;
(五)设置方式;
(六)指导教师的配备、人选要求和具体职责;
(七)组织内部门设置、成员选拔的方式和条件。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设立的学生组织,应当向校团委提出并提交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设立学生组织的理由及运作构想;
(二)学生组织的名称;
(三)学生组织的章程;
(四)拟定的学生组织类型;
(五)拟定的学生组织设置方式;
(六)学生组织的主要职责;
(七)指导教师的配备、人选要求和具体职责;
(八)成员选拔的方式和条件;
(九)校团委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设立学生组织申请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校团委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同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准或决定学生组织的有关事项;作出不核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理由。
第十条 校团委作出核准决定之日为学生组织设立之日。除国家、学校或校团委规定不能解散的组织外,学生组织可以依规申请解散。
第三章人员选拔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成员,成员应当为我校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成员中,负责事务性工作的成员为学生干部,包括学生组织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当于负责人的学生干部等。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一般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工作人员除了上级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做要求,所有人员均应为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即近一学期的智育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或专业前50%,学生会工作人员近一学期的智育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或专业前30%。
第十五条学生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一般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开展学生骨干培训,完善荣誉体系,提升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和获得感。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或免职。
第四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应当配备指导教师。依附设置的学生组织指导教师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应当是我校教职工,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把握学生组织发展正确方向,指导学生组织发展建设,加强学生组织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组织日常管理,开展学生组织骨干培训,定期对所带领的学生组织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组织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团委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实行选聘制,每个聘期一年。学生组织挂靠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教师选聘工作。
第五章团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校团委在校级学生组织中成立团组织,各校级学生组织需依照相关程序分别建立团支部。
第二十一条构成设置
(一)学生组织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建立团支部,其成员应涵盖组织主要工作人员,支部可根据团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团小组;
(二)学生组织团支部属于功能型团支部,支部成员的团组织关系仍隶属于所在班级团支部;
(三)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应按期换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组织团支部的工作职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明确的基本任务,围绕本组织功能定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组织考核管理委员会,由校团委牵头,负责全体校级学生组织述职评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对述职评议对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做出整体评价,优秀等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部组织的 25%。对优秀等次组织,在评奖评优时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学生组织应在述职评议开展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工作创新情况汇总并交至学生组织考核管理委员会并附带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